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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

来源: 时间:2014-07-20 22:25 打印

第一节法律服务

一、法律服务的概念

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之一,即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亦即广义的法律援助。它既是一项国家责任,政府行为,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既包括在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也包括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减免等。受援对象涵盖全社会需要法津帮助的一切公民,援助范围涉及法律事务的各个领域,包括诉讼和非诉讼的方方面面。法律服务的机构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以法律援助机构为核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指定或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志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网络,就近、就地地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二、残疾人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法律服务工作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要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广大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尊重残疾人的平等权利。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等渠道和方式,努力解决残疾人在法律服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实现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残疾人法律服务和维权工作既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以及国家“十五”计划纲要,都对残疾人法律服务和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残联要与各普法主管部门紧密配合,结合普法,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推进与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全国助残日”等残疾人节庆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一系列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上街头,进社区,下乡村、设置宣传、咨询站(点),向广大群众和残疾人普及法律知识,号召全社会理解、尊重残疾人,关心、爱护残疾人,使广大残疾人权益、残疾人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得到全面的更好的发展。

(二)积极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活动。大力为残疾人提供律师、公证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也是律师、公证员工作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队伍建设和执业道德建设的重要要求。各级残联要与司法部门合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律师、公证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组织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全面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活动。积极探索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新途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面的法律助残活动。

(三)依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优势。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遍布城乡,要切实依托司法这一优势,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其中。充分运用“148”法律服务专线等载体,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念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我国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新的重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于1994年。残疾人法律援助是指在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管理、监督下,在残联支持、配合、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残疾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制度。

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供法律帮助;二是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需要法律帮助的费用,或者只能支付一部分费用。后一个条件,要根据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来衡量。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都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时候,也应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给他们提供援助,这种情况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

二、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形式与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的形式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三、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机构与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即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它的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法律援助的提供者。此外还包括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内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院校师生等法律援助志愿者。

法律援助的受理:

(一)对法律援助范围第一项内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项内容),残疾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第二项内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项内容)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四、残疾人法律援助程序与要求

(一)法律援助程序

1、领取申请表格;

2、按要求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身份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及事实证据等有关资料;

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申请登记,并如实回答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提问;

4、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申请后,1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提供法律援助;

5、申请人接到《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于3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6、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核。司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要求

建立和健全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使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服务的内容有: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法律文书;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免收诉讼费用;对行动困难的残疾人登门服务;对涉及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优先接待、优先调解、优先办理;为残疾人组织及其经济实体提供法律服务,指派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纳入计划。残联和司法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计划,并定期督促检查,保证这一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抓好培训。要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定期进行残疾人政策法规的培训,尤其要抓好《残疾人保障法》的学习。通过培训,系统掌握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规,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本领。三是落实措施。法律援助中心把扶残助残纳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职能制定相应工作细则,指定专人负责。四是加强督促,表彰先进。司法部门和残联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及时给予报道和表彰,形成为扶残助残作贡献的良好氛围,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