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文章来源: 时间:2014-05-08 11:1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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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 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 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用人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 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十五条 “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由自治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审核,由同级残联负责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第二条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的通知》(桂残联字〔2006〕7号)第二条规定,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职工花名册;
(2)残疾职工工资表;
(3)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4)新增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5)新增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则提供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
以上(2)至(5)项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356
投诉电话:0771-3186950
各市、县(市、区)受理的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由当地自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