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驻邕中、区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08-07 23:29 打印
桂残教就字〔2012〕33号
驻邕中、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调动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我中心将对2011年度驻邕中、区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201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自治区直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驻邕单位及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邕单位,已办理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可以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安置的残疾职工为在编人员无需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每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满1年的给予10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未满1年的按实际安置月数每月8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1份;
(二)提交《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统计表》(附件2)1份;
(三)出示经我中心审核盖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2011年度)。
相关表格可登陆http://www.gxjyzx.org.cn/article/288.html下载。
四、申请办法
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请于2012年8月30日前,携申请材料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残联窗口办理,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5595356、3106893、3101370。
附件: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