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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关于做好保护和扶持我区社会福利生产的报告 (摘录)

来源: 时间:2007-01-22 23:31 打印

桂政发[1981]160号 1981年10月1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民政局《关于做好保护和扶持我区社会福利生产的报告》,现转发给 你们,希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保护和扶持我区社会福利生产的报告

1981年8月12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我们建议:

一、积极扶持福利生产的发展。我区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少、规模小,在调整国民经济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应积极扶持。凡盲聋哑残人员和其他部门都能生产的项目,应尽量先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去生产;原来是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后来被各部门占为它用的,要尽快归还;需要新建的社会福利厂,所需的地皮和三材,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尽可能纳入计划,统一安排。

二、各社会福利工厂的产供销必须按产品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纳入地方计划。各有关地、市、县计委、经委和物资、轻工、商业等局对福利工厂的产供销计划、设备配套、企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等,给以必要的照顾。各社会福利厂的产品报给当地计委、经委审查同意后,要相对地稳定下来,未经计委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产品方向和挤掉计划产品。

三、建立民政部门福利生产单位的领导系统。凡是用优抚、救济事业费和支援老少边山林发展资金办的或扶持起来的、以安置盲聋哑残人员为主的福利生产单位,都归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国家给予一定范围的免税和免交行政管理费,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房屋、资金、劳动产品等财产所有权归民政部门管理,除了遵章纳税和国家规定必须上交的费用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无偿平调和以任何名义向社会福利工厂摊派费用。各福利厂的隶属关系,由区民政局另文下达。

四、关于贷款扶持问题。参照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内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的税收减免和贷款扶助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生产和业务经营过程中,如果自有流动资金有困难,民政部门从优抚、救济费中给予解决,仍有不足,银行可酌予贷款扶持。具体贷款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社会福利厂的劳动工资计划。由民政部门自行管理,每年由市(县)民政部门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自治区民政局批准执行。职工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根据生产发展水平,参照当地同所有制、同行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制定。在福利方面,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逐步实行劳动保险。职工的口粮、副食品、日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必需品的供应,应该与当地同所有制、同行业企业职工相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